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5-04-11 15:31:31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海南省范围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完成学业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作为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手段必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具体措施,与企业、职业院校建立实习、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的协调保障机制,指导企业合理设立实习岗位,指导企业、学校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定期发布实习岗位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积极与职业学校建立对接机制形成较为稳定的实习合作关系

第二章  实习组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实习的管理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组织与管理须明确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就业部门、实训中心、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质量监控部门、基层教学单位等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学生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企业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市县产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推荐的用工需求较多企业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集中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校企双方应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议。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维度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具体要求如下:

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职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以及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学生充分了解实习的必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并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要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沟通确认签订安全承诺书,对实习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核实,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平台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共同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十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对于医药卫生大类中有职(执)业资格证需要的专业,可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及职业资格报考或注册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等完成8—10个月左右的实习。

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深入合作,结合现代学徒制、中高职贯通培养等,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落实学习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对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可适当延长实习期。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  职业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范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不得删减,可以附件形式增添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自主实习学生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学生应签订同一版本的《实习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十八  职业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十九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向所属学校提交实习报告和相关实习材料。

第二十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职业学校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并及时按要求将学生实习相关信息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备案,技工院校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教育厅,并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第二十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  省教育厅会同其他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省级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全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员工标准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要在实习前组织学生充分了解实习考核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应当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第二十  职业学校应当在实习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档案原则上保存不少于3年。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告家长知情同意书。

第五章  安全职责

二十九  职业学校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职责,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措施。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职业学校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做好实习单位安全保障考察评估、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职业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常识等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  各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  推广学生实习保险制度。鼓励推出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各种风险保障需求的实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探索开发企业学徒制保险产品, 专门确定费率和保险责任,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要求,职业学校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按规定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保险合同中应附有约定保险期限内所有学生名单,保险方案中载明的每人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和保单赔偿总额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制定。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  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包括:

(一)对于积极接纳实习生并有效地将实习经历纳入其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的;

(二)在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评估中,将实习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的;

(三)为提供实习生专门的培训和支持服务,简化实习生引进流程的;

(四)对于积极接纳职业学校实习生的

同时,鼓励权威媒体公开赞扬和表彰在实习项目上表现出色的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以提高其社会声誉。

三十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任务量计算相应工作量,并将选派教师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与教师每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相结合,探索符合学校实际的工作量折算办法。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严禁事项

第四十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及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以下实习管理的禁止事项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四)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严禁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九)严禁强制要求学生参加与实习内容无关的事项

)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十一)严禁安排学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风险期间开展实习活动

十二严禁安排学生参与涉嫌违法或违反伦理道德的商业活动、非法项目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职业学校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监督咨询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信访等多种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和问题整改。

第四十  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第七章二项禁止事项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  实习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正当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向实习单位输出在校学生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行处理。

对违反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  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职业学校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四十九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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