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3-11-30 15:09:52  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不得超过4周。未办理手续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者;

(二)创业者;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四)因病需要治疗者;

(五)因家庭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应征入伍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创业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其申请期满止(申请保留资格期为专业基本学制总和时间,最长不超过专业最大弹性学制年限);因病治疗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其康复止(原则上不超过2年);因家庭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申请期满止(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校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所属教学单位要在开学后四周内将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学籍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办理暂缓注册,暂缓注册学生处于未注册状态,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未注册的学生不予成绩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以注册:

(一)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三章退学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学生一学年有九门(含九门)以上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补考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暂缓注册期满未能注册的;

(三)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报送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通知书,通过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交本人。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在学校网站上进行15天公示,公示期满,视为有效。

按本规定处理退学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对上个学期及当前学期开学初的退学学生进行集中处理,并在处理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工作。

第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将户口、档案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取消学籍;

(四)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五)因违纪而退学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但原则上只能在进校后第一学年内进行。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专长或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复学学生原专业撤销,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及实际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专业手续每学年受理两次。凡取得正式学籍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新生,可在当年121日至15日和来年的61日至15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须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和情况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毕业。

第五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我校指定医院(三级甲等及以上)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本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对转出学生,教学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海南省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备案表》;对转入学生,学校将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部门会审,教学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海南省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备案表》。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转入和转出学校留存外,同时报送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出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须通过学校网站和公告栏分别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方可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五年一贯制7年,三年制5年,二年制4年。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能享受学校资源。学校不保障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不承担此期间其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学生休学时间以1年为单位,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特别原因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一)在校生最多可办理2次休学;

(二)休学期满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原则上保留学籍一年,如需延长保留学籍时间,需在期满前提前2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后复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前2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复学申请书、原休学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复学。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相关流程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疗部门复查。

第二十三条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伍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一)新生入伍前,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凭《退役通知书》和学校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入伍前,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凭《退役通知书》、复学申请书和原保留学籍证明,办理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入伍保留学籍时间按2年申请,期满需继续留队者,须在上一次保留学籍期满6个月内再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愈期不办理者,按退学处理;

(三)退役学生复学后编到入伍前录取或就读的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女生达到适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按相关要求体育、美育、劳动等鉴定合格达标者,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规定课程,但未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者,准予结业并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证补考,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生结业后申请换证补考受理时间:春季学期开学4个周以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教学单位确认,教务处核实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离校前需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弄虚作假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资格,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更换。

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软院〔202270号)同时废止。

 

核发:教务处管理员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