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的学风、考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方能参加考核,否则取消考核资格,当作无故缺考处理。进入考场后,应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二条 考生应在考前进入考场,做好迎考准备。考核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无故缺考处理。考核开始30分钟后,学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书面考核实行单人单座(随堂考核由科任教师作安排),在规定的考场按规定的座号就坐;不得擅自更换考场和座位,不听劝告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将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书包、背包、文件袋、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如考生桌面上、课桌内或周边地面上放有上述物品,监考教师有权将这些物品撤离。
第五条 书面考核时使用的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禁止考生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
第六条 考核开始后,考生应首先写上姓名、班级及学号,以便监考教师对照学生有效证件查验;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并将答案写在密封线内。
第七条 考核中考生不准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不准传递纸条、纸团或透明胶布。
第八条 试卷只准放在自己座位正前方的桌面上,一般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举高查看。
第九条 考核中途需离开考场者,按交卷看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要征求监考员意见,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 学生不参加考核,当作无故缺考处理。如因特殊原因耽误考核,必须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如遇考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其他异议,可举手询问。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结束,应立即交卷并退出考场;提前退场者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以免妨碍他人考核。
第二章 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有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核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核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的行为:
(一)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放在指定的地方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其他作弊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核严重作弊行为: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核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核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三)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二章中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违规考生的试卷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考场记录》,《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考生应在违规告知书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注明“违纪”和“作弊”字样的试卷,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系部同意,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考生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应终止其考核,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威胁考核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第二章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考核组织单位应立即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考生,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认错,无理纠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作弊的考生,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意见,第二次作弊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缺考者,无论缺考几科,均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随下届学生重修。
第二十五条 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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