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8-04 00:00:00  来源:教务处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勤的对象

第一条 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均是考勤的对象。

第二章  考勤管理的分工

第二条 各系部主任为学生考勤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书记或副书记为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全力协助系部搞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任课教师是课堂考勤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考勤的范围

第三条 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毕业论文(设计)、集体活动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理论教学、实验、实训缺课,按课内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军训、毕业设计(论文)、集体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四章  教师的职责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纪律,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行为(如迟到、带吃早餐、上课玩手机、打瞌睡、看书报、讲话、缺课等)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上课考勤制度。

第五条 实行每节课考勤制,考勤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不过多占用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具体要求如下:

1. 任课教师要要认真核对缺课学生名单,并将缺勤情况如实登记在《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表》中,迟到超过15分钟和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

2. 对合班上课的班级,建议在班长的协助下填写考勤表,任课教师应要求班长对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如实填写,任课教师在下课前须再次审核,确保考勤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3.每天上完课,教师必须登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将当天登记的学生考勤信息输入系统中并按保存(注意:勿按提交,每周五上完课后再按提交),教务处于第二天对全校学生考勤进行汇总整理后,向各系、学生处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定期向主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校领导提供信息。

4. 任课教师应在平时考勤的基础上严格统计每个学生的缺课时数,并于第18周将累计旷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如上旷课学生作出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并在考试前一周将处理决定张贴公告。

5. 考勤结果纳入课程成绩考核,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将学生课堂出勤情况按占总成绩的10%计入期末考核成绩之中。

6. 取消考试资格者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任课教师不得私下做出处理或允诺,否则学院将对相关教师作出严格处理。

7. 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小组将不定期对教师的考勤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课堂考勤登记及录入系统、工作不负责任、学校将按《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生的义务

第六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作息时间,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节假日外出应按时返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律视为旷课。

第七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1.病假: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要有医疗单位证明,在校内时必须持学校医务室证明;在校外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须先由班主任签署确认意见,病假三天以内的,由系部领导批准;四天及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2.事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直系亲属病丧或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料理时,可以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批,请假四天及以上者,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生请病假或事假均须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请假条到所在系部领取,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需要延长事假、病假的,应在学校批准的有效假期时间内续假,续假手续与上相同。

第九条 所有请假条经批准后,自行复印两份,一份交所在系部以备查,另一份交由班长携带作为向任课教师出示的请假凭证。

第十条 如有教师误打考勤,学生返校后立即持假条到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按《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例,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系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系部应高度重视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分管教学的系部领导要及时了解、检查和督促教师登记和网上输入考勤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辅导员及班主任要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旷课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按照《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每月对各班级学生考勤再次进行汇总和排序,每月考勤全校排名最后的三个班级,将通报批评,系部要对这些班级进行重点教育,必要时可以停课进行专门教育。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考勤记录纳入学生、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及系部工作业绩考核中。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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