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8-04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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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高专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特色。实践性教学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而且是创新意识与创业技能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加强我院实践性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形式有:实验、课程设计、实训、军训、社会调查、岗前综合技能培训、顶岗实习等。

第二条  实践教学必须纳入课程教学和毕业考核总体设计内,每个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并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每个学生入学后必须参加为时一周的国防教育;第一、第二学年每学期有1~2周实训教学;各课程有一定的实验教学和课程设计实践;第三学年为综合实践教学学年,用一个学年的时间完成岗前综合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技能水平认证、顶岗实习等教学任务;学生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一定社会实践活动。凡不能完成规定的不予以毕业。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教学副院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研设备处处长、系(部)主任等),负责对实训、岗前综合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技能水平认证、顶岗实习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工作的开展;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实践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以及科研设备处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并检查实验、实训、岗前综合技能培训、顶岗实习工作的落实情况。鼓励学生走出学校参加实训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部)负责联系学生定向实训实习单位,与实训实习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负责学生实训、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和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根据专业特点做好实验室和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联系和建立实训实习基地,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七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有关资料管理、实训实习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系(部)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落实校外实训实习单位,并与实训实习单位签订实训实习协议。

第八条  各系根据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组织编写实践课程教学计划,安排实训实习任务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做好实践性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编写相应的实践教学指导书或教材讲义。校外实训实习要根据实训实习大纲做出计划,并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报送教务处,报送有关实训实习单位的时间由系(部)自行决定。实践性教学开始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校内实践性教学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列出,根据教学任务书进行安排,最迟必须在实践性教学开始前两周通知有关的实践性教学的承担单位,做好实践性教学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实训任务书和实训计划完成实训教学任务,负责实训期间的管理,根据规定考核学生的实训成绩。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并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满足高职院校教师的学历和资格要求,并具有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实训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可视实训实习人数而定,以能满足实训实习教学为原则。

实践性教学过程中的学生管理:

1.学生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参加实践性教学。

2.学生在实践前必须按学院的动员要求,认真学习实践教学大纲、实践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与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

3.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实践,并按实践教学大纲、实践计划(包括实践任务书,实践日程表)的要求,完成实践任务。

4.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实践场所进行实践,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宿,实践中原则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

5.学生在乘车前往实践地点或返校期间,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必须听从指挥和统一调度。学院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时,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6.学生在实践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保安、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违反有关规程或制度的,将追究责任,并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实训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7.爱护实习实训单位和学院实验室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须负相应责任。

8.学生在实践期间,必须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有组织有纪律地参加实践。实践队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期间制订实践公约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实践顺利进行。

9.在实践中,如涉及保密性质的内容或学生在实践日记本中记有保密性质的内容,实践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和保密员将日记本中有关内容收齐交所在实践单位或交回学院。

10.对实习实训场所和实习实训教师有意见的,可以按正常的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逐级向学院领导反映。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条  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进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课要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等文件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课堂实验任课教师必须提前预约试验场所。

第十三条  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要讲授好教学内容,掌握好教学过程,使用好教学方法,加强课堂管理,注重教学效果。

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习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每个实验主讲教师至少应参加一个组的实验指导。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教学后,教师应布置学生撰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给出恰当评语,按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缺席实验课时或未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实验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章   实训教学

第十六条 课程实训要根据课程需要安排,必需做到有计划、有过程、有检查验收、有报告总结。课程实训由系(部)制定出各专业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进度计划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组织实训前要制定出实训进度计划,并根据计划做好各项实训准备工作。如实训动员、实训环境设备的调试布置、根据实训任务的要求将每个课题分成若干个子课题、学生填写实训任务书等。

第十八条  课程实训时,指导教师要示范指导,加强学生训练,重视学生能力培养。每个子课题实训结束时,学生要写出实训报告,指导教师要对实训报告认真批改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各实训课题的成绩评定包括学生实训期间的表现(10%)、实训报告(10%)、应知、应会考试成绩80%。课程实训成绩由各课题成绩综合评定产生,各课题成绩按实训课时所占总实训课时的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条  实训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随下届学生重新实训并参加考核,成绩考核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五章  社会调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调查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二条  各系()或教研室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制订社会调查大纲,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社会调查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社会调查的带队教师。

第二十三条  社会调查前,教师须提前到社会调查企业,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社会调查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调查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社会调查任务,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地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企业领导支持与帮助,注意搞好企业与学校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社会调查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总结报告,交系()存档。

第六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提高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程设计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但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负责课程设计全面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课程指导小组。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并尽可能稳定指导题目。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两周准备好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在设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答疑和检查进度,并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与设计思想。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设计任务,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

第七章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是指学生在完成全部专业理论课学习的基础上参与的实践项目训练,其目的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培养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安排在第五学期内,一般为期10-12周。

第三十三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包括:选题、选派指导教师、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指导、优秀作品答辩组织、成绩评定等;各系()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加强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的项目由系(部)组织专业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讨论确定,项目形式多样,如产品研发、汇报演出等均可作为训练项目。选题项目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按“工学结合、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训练。岗前综合技能培训由学院教师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也可由学院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选题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

第三十五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候选项目在第四学期末考试前2周向学生公布,系部召开动员大会并组织学生选题,系部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必须在第四学期第12周之前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协同系(部)落实相关实验室及训练场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组织选题后,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填写《岗前综合技能培训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的意义及培养目标、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成果形式、技能训练基本要求、岗前综合技能培训主要任务等。任务书应由岗前综合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审查签字,并报系教务备案。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是主讲教师或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有一定实践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按项目进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校外指导要加强与企业技术人员的协调保证指导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针对典型工作任务的技术应用能力,指导工作应详细记录在《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指导记录表》中。

第三十九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单独考核,采取项目验收、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项目成果,并认真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成绩评定表参考表》。成绩评定为百分制,然后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学院对各系(部)优秀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成果组织答辩评审。

第四十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成绩评定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将成绩登记表和项目成果存档并把成绩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四十一条  岗前综合技能培训的题目、任务书,成果及答辩记录至少应保留5年;学生岗前综合技能培训成绩评定表应长期保存;成绩永久保存。

第八章  顶岗实习

第四十二条  顶岗实习时间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的两个学期内,第一个学期允许学生留校实习或者离校实习,第二个学期学生必须离校参加生产性实习。

第四十三条  顶岗实习组织与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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