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日期:2018-08-04 00:00:00  来源: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任课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失误,导致直接或

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般教学

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三)任课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小组、教务处认定。

二、教学事故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不良行为者,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内);或早退(提前15分钟内下课);

2.教师监考迟到

3.上课没有纸质教案或电子教案(1节课无教案记为一次事故,2节课无教案记为两次事故,依此类推)。

4.没有完成作业布置和批改任务。

5.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7.擅自调用流动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场所。

8.没有按规定时间缴交教学文件资料到相关部门。

9.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和考场,改变考核方式。

10.没有按时完成命题工作。

11.错记或漏记学生成绩。

12.任课教师没有按时完成学生成绩录入工作。

13.任课教师没有认真登记学生上课考勤,没有从严要求,造成该班学习纪律散漫(以教学督导抽查认定为准)。

14.因公差请假或因私事请假,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有其它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不良行为者,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计为旷课1,旷课1节记为一次事故,旷课2节记为两次事故,依此类推);无故中途离堂(无故离堂1节记为一次事故,无故离堂2节记为两次事故,依此类推)。

2.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如:增加或减少课时、擅自停课、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不相符、没有完成授课任务。客观原因影响除外)。

3.无意或故意泄露试题;或命题出现明显错误。

4.无故缺席监考;或在监考过程中丢失试卷;或对缺考学生没有准确登记上报。

5.任课教师在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或评卷出现严重错误;伪造学生成绩;或不按规定评定学期总评成绩。

6.考试成绩上报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7.实验实训课,由于任课教师管理不力,要求不严,造成设备被盗。

8.未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发放毕业证书,造成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等严重后果的。

9.有其它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说明:下雨天无法在户外上体育技能课,教师必须在教室上体育理论课,否则按无故旷课论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学督导小组、教务处对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和认定,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备案。

2.教学事故发生后,督导员、教务处和系部领导应及时找事故责任人谈话,进行教育和帮助。

3.发生教学事故时,教学督导小组、教务处及所在系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4.教学事故不能以集体承担,而应该追究到具体的事故责任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作全校通报批评。

2.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对事故责任人作全校通报批评。

3.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将根据学院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4.在一年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则取消教学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四、教学事故的举报

如有教师或学生向系部领导、教学督导组或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为教学事故,同样按本办法处理

五、申诉及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检查人员如对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表》之日起7天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教务处在15天内召开听证会,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此仲裁为最终裁决。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七、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执行。

八、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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